勞動概念中的勞動關係是合同嗎?
人們作為一個勞動者在一個用人單位上班之前,首先要簽訂的就是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因此,有些人會把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畫上等號,認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具有勞動關係,沒簽訂合同哪怕再怎麼辛苦工作也沒有勞動關係。那麼,這種想法,勞動關係是合同嗎?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為企業提供有報酬的勞動,從事的是企業日常業務的組成部分的勞動,則從這個事實發生之日起,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這些是必備條款,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是反應勞動關係情況的最有利最直觀的文書證據。一般情況下,勞動部門都會為企業提供勞動合同的範本,企業按照勞動合同的範本與勞動者訂立就可以。訂立的過程中要注意,不論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否在勞動關係建立之前還是建立之後,企業都應當事實求是的約定勞動關係的起始時間,因為這事個客觀事實,不能隨意更改,更改也更改不了。
現在好多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超出一個月不簽訂,這種做法對企業百害無一利,現在我向大家介紹一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像此類型的案件是勞動爭議中數額較為龐大的勞動爭議,並且勞動者勝訴率很高,也就是説企業的敗訴率很高。
現在好多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要求勞動者交納保證金,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如果勞動者反應到勞動監察部門,這些都是應當予以糾正的。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關係是合同嗎這個問題的。根據上文,很明顯,勞動關係跟合同之間是不對等的。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證明勞動關係,但是其他的材料也同意可以證明勞動關係。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網站,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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