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死亡是主動還是被動離職?
一、員工死亡是主動還是被動離職?
員工死亡屬於被動離職,主動離職也就是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來位勞動關係的行為,自動離職往往是一自種違法行為。員工死亡所導致的後果是勞動百合同的終止,如應工傷死亡的話單位還應當支付撫卹金 。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度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問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答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離職的方式哪幾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主動離職亦稱“跳槽”。員工自願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止。過多的主動離職行為尤其是優秀員工的主動離職,會對組織的士氣產生負面影響,重新招募的成本也會導致組織運作費用的上升,對組織產生不利的影響。
被動離職是員工非自願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止。形式有被裁員、解僱等。產生的原因可能是組織發展導致的工作要求改變和崗位消失,也可能是個人因工作績效不符合組織要求、缺乏本職工作所需的資格以及個人知識技能的老化導致不再勝任崗位要求等。
綜上,員工在單位收到了工傷或者因為意外而去世的情況下,單位也只能因此而解除與其的工作關係,但是此時單位不能將其認為是主動辭職,而是因為正確認識到員工的被動性,並在法律的要求下給予員工的家屬必要的物質補償以體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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