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有什麼風險嗎?
一、商鋪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有什麼風險嗎?
商鋪土地使用證的使用存在風險是:
(一)從法律角度來講,房產證和土地證是房主擁有該房產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兩者是密不可分的,沒有土地證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備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那麼在該土地被人侵佔的時候,業主將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雖然房產證在自己手裏,但土地使用權仍屬於房地產開發商,我們不能排除開發商以該土地使用權“大證”像銀行抵押貸款的風險;
(三)將來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不齊,不能上市進行二次交易;
(四)沒有土地使用證,拆遷安置時,房主只能得到地上建築部分的補償,而得不到土地部分的補償。最為關鍵的是,期限屆滿,不能申請自動延期。
二、土地使用證有什麼作用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二)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三)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沒有多少價值。
商鋪時具有非常大的經濟價值的,很多人會在黃金地段為了一個好的商鋪而爭搶,為的就是通過好的商鋪能夠使自己售賣的商品利益達到最大化。同時,伴隨着巨大經濟價值的背後,就是很多的使用風險。因此在租賃商鋪之前,一定要謹慎考慮仔細考察,避免資金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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