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怎麼做賬?
一、辭退員工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怎麼做賬?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先進入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科目,然後分配進入管理費用。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屬於辭退福利。所謂辭退福利,是在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之前,企業由於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而辭退員工,根據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提供一筆資金作為對被辭退員工的補償。辭退福利通常採取在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標準的方式,或者將職工薪酬的工資部分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
二、辭退賠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三、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員工時,需要按照辭退的實際原因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情況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賬務的處理上,應當進行合法的分支分錄,並清楚的記錄相關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勞動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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