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金是否要支付?
一、辭退員工補償金是否要支付?
辭退員工補償金是如果是存在着把你所規定的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情況之下,那麼是需要進行支付的,具體的情形如下所述。
1、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2、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被迫辭職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利用掌握了生產資料的剩餘分配權,利用職權強迫勞動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除工資或無故拖欠工資。勞動法作為保護勞動者弱勢地位的保護法,維護勞動者的權利是其必然使命。
二、辭職後還可享受哪些待遇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
例如: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獲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離職手續,並按規定發給一次性的離職補助費。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准離職後,不發離職待遇。辭職的職工,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後的辭職費標準也低於離職費標準,即: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於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辭退勞動者是否需要進行經濟補償金的發放,那麼是需要根據當時具體情況來進行的,比如説很多的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就解除了勞動關係。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需要按照工作時間長短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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