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年齡超過六十歲還屬於勞動關係嗎
勞動者年齡超過六十歲還屬於勞動關係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應當退休。但這並不意味着達到退休年齡的公民就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只規定禁止錄用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但沒有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們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繼續勞動是他們生存的需要。
2、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將其視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有利於保護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4、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如果確認他們還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則會造成勞動與社會保障體系的衝突。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勞動法律關係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要按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退休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因此,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是無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年齡超過六十歲還屬於勞動關係嗎,取決於勞動者是否還有再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如果退休單位已經給勞動者持續繳納保險,那麼勞動者與新單位就處於勞務關係狀態而非勞動關係,如果新單位給員工繳納保險,那麼二者就屬於勞動關係,但是返聘的情形,勞動者可與單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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