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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合同的效力

法律2.36W
淺析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

無權代理的行為,從法律上講就是,沒有代理權,而代理別人作出表示。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