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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無故拖欠工資

法律2.04W
單位無故拖欠工資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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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無故剋扣工資,拖欠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