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薪留職管理規定是怎樣的?
停薪留職規定受到法律法規定的保護,對於那些符合停休留職條件的職員,用人單位必須受理其請假請求。職工在請假時需要寫請假申請書,在該申請書之中需要載明自己自願放棄停職期間的薪資待遇,然後在用人單位受理後按照公司停薪留職管理規定辦理停職手續。
公司停薪留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加強對公司員工的管理,針對停薪留職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由行政部參照公司行政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製定,適用於公司正式員工。
第三條、停薪留職是指為請假時間超過30天(不含)而需要離開工作崗位的人員辦理的停止工資發放但保留其職務的手續。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公司員工凡因個人需要長時間學習進修的、結婚需度假、家庭原因或員工因身體原因需要長期治療的等特殊情況,長時間不能到公司上班,需辦理停薪留職手續者,由員工本人提前三個工作日填寫“停薪留職申請書”(詳見附表1),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管理部審批,總經理核准後,按“停職留薪申請表”(詳見附表2)內容做好工作交接後,一式兩份,將申請書原件交行政管理部門人事部存檔一份,呈送本人一份,方可離崗,非因正當理由停薪留職者,申請不予受理。
第五條、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根據公司規定,需要簽約《員工停薪留職協議書)。
第六條、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擅自從事與公司同行業同類工作崗位者,一經核實,視其已離職;凡停薪留職滿一個月之內不能上班者,視其已離職。
第七條、交接工作手續辦理及復職管理
1、停薪留職人員的離職交接手續及工資發放等運作程序與離職手續辦理程序相同,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詳見附表4)按規定進行審批;
2、辦理停薪留職員工在約定的停薪留職時間期滿後需回公司上崗的,應提前一個月向公司報告,以便公司安排期滿後就業。停薪留職期滿後不能回公司上崗的,必須在停薪留職約定時間屆滿一週內續辦手續,否則,公司視為自動離職處理。
3、員工辦理停薪留職手續後,公司無義務為其保留原職位,停薪留職員工辦理復職手續時,公司按實際工作需要安排相關職位。
第八條、公司停薪留職人員待遇
1、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不再享受在職時的工資、獎金等所有福利待遇。
2、停薪留職期間個人檔案、工資關係、工齡可保留。
第九條、停薪留職期滿員工要求復職時,需填寫“復職申請書”,經原任部門負責人同意,管理部門審批,總經理核准後,方可辦理復職手續。
第十條、其他相關事宜,一律按《公司管理規章制度》辦理。
附則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發後實行,修改時亦同。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職員在申請停職與復職時,都必須提交書面申請,且停職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對於逾期未提出復職請求的,視為自動離職,並解除勞動關係。對於需要離職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在辦理停職手續後,公司沒有義務為其保留原有崗位,復職時按照實際情況為其安排崗位。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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