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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南京辦理勞動關係轉移的備案新政是怎樣的?

關於南京辦理勞動關係轉移的備案新政是怎樣的?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用人單位出於自身利益,同時為了減少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務糾紛,會選擇將員工的勞動關係轉移到別處,比如集團公司下面的分公司或者是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等。辦理勞動關係的轉移還需要進行備案,下面就來了解一下關於南京辦理勞動關係轉移的備案新政,詳情請看下文。

一、什麼是勞動關係轉移?

將員工的勞動關係由原用人單位轉移至另外一家新用人單位,在此過程中需要由原用人單位、新用人單位與員工一起簽署三方協議,員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二、關於南京辦理勞動關係轉移的備案新政

關於試行勞動關係轉移備案等事項的通知

各區(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本局相關處室(單位):

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為做好“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關係轉移接續工作,促進人力資源市場勞動力合理配置及流動,簡化經辦流程,減輕用人單位勞動用工事務負擔,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試行勞動關係轉移備案及其就業登記、社會保險關係變更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將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勞動關係轉移備案及其就業登記、社會保險關係變更:

1、用人單位以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2、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4、用工單位將所使用的勞務派遣工變更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工的;

5、符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情形,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原勞務派遣單位將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為有《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新勞務派遣單位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應提供下列相應材料,到原就業登記備案的就業管理機構辦理勞動關係轉移備案和就業登記手續:

1、《南京市職工勞動關係轉移備案表》、《南京市職工勞動關係轉移情況表》(進入“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首頁,點擊“服務大廳”,點擊“網上下載”—點擊“勞動關係”下載相關表格);

2、勞動關係轉移後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應當明確載明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出現時由新用人單位一併支付等涉及勞動者合法權益事項;

3、能夠證明符合勞動關係轉移相關情形所對應的真實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屬於第一條第1項的,應提供委派或任命的證明材料;

屬於第一條第2項的,應提供合併、分立的工商、税務登記等證明材料;

3、屬於第一條第3項的,應提供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的證明材料;

4、屬於第一條第4項的,應提供與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的材料和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等材料;

5、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5項的,應提供所涉三方單位協商一致的材料、接受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等材料。

(三)、勞動關係轉移備案和就業登記手續辦結後,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變更手續。

(四)、用人單位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提供虛假材料辦理勞動關係轉移備案及其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關係變更手續,造成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勞務派遣單位之間,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不得相互轉移。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試行。《關於貫徹<南京市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寧勞社就管〔2009〕20號)第五條第(一)項同時廢止。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5月7日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當用人單位提出要轉移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時,勞動者是有權拒絕安排的,如果公司執意轉移,就涉及到解除原來的合同,還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金額的賠償金。在辦理轉移時依照當地人社局規定的備案手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