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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勞動保險合同糾紛案

解析勞動保險合同糾紛案

一、解析勞動保險合同糾紛

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已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10年,單位卻拒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向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本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2月14日立案受理,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日前,此案已一審終結,勞動者打贏了維權官司。

今年54歲的王某某,於1994年10月進入某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起轉為B類員工。其公司內部規定,B類人員不是正式員工。在相同的單位,相同(或相似)的崗位、幹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其享受的待遇卻不相同,這讓王某某心裏不舒服。2005年某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證券營業部向員工發放親屬慰問費2000元,卻沒有王某某的份兒,他向有關負責人詢問,得到的回答是:B類人員不享受此種待遇。2006年公司繼續發放親屬慰問費3000元,依然沒有王某某的份兒,而且,公司2005年、2006年發給員工的補充醫療保險費8000元,也沒有他的份兒。他在公司工作已經10年以上,單位卻拒絕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王某某感到自己在公司受到不公平待遇,其合法正當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於2007年11月向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公司補發其2005年、2006年親屬慰問費,2005年、2006年補充醫療保險費。

法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某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原告支付被告2005年、2006年親屬慰問費人民幣5000元;並支付被告補充醫療保險費人民幣8000元。

二、法律依據

1、《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2、《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獲得報酬、假期休息、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動者的工資應當按照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並且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