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能不能解決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者在進行工作的時候一般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即使這樣,也同樣會產生勞動合同糾紛。當產生勞動合同糾紛的時候,又該如何?能不能去勞保局解決呢?本文要解決的就是勞保局能不能解決勞動合同糾紛這個問題。
一、什麼叫勞保局
全稱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三方面工作:就業、社會保障、勞動仲裁。 就業:就是讓勞動者有工作、有飯吃。 勞動保障:就是保障勞動者權益,諸如強制企業給勞動者交各種保險、追討拖欠工資、按法律保障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條件等。 勞動仲裁:當企業(僱人方)與勞動者發生糾紛時,依照法律進行仲裁。現在勞保部門已經和當地人事部門合併,統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二、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1.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四十條所規定的強制性內容 即使合同不約定 也應該依法履行2.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實際經濟補償低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月工資水平的 該條款部分無效 不服的可以向勞保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仍有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
三、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説要提前一個月辭職,説不發放全部工資,可以追回同投訴嗎?
(一)、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等等情況,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 法律依據:
1)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以上就是對勞保局能不能解決勞動合同糾紛這個問題的全部整理。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憑證,而法律就會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法律的其中一項原則之一。產生勞動合同糾紛,一定要通過合法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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