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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招用童工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招用童工如何處罰?

兒童指的是年齡比較小的人。因為這類人,他們的身心發展的並不是特別的健全,所以需要格外的保護作為一種弱勢羣體兒童是不能夠被用人單位僱傭成勞動者的。當然,現實生活當中也存在着招用童工的現象,很多人想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招用童工如何處罰?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招用童工如何處罰?

童工就一直被認為是社會當中的弱勢羣體,並且在社會當中引起了很多人的極大程度關注。伴隨着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與飛快進步,有結合國家社會教育體制的逐漸完善進化,大多數國家都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安全保障做出了相應的制度措施和處理辦法。

二、其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若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招用童工是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其次就是招用童工可能會被處以行政罰款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那麼還會有工商部門吊銷相應的營業執照。因為招用童工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小編在這裏必須要慎重的告訴大家不要從事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