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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實施

年假也可以叫做帶薪年假,這主要是指在職工休年假期間,用人單位也是需要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支付其年假期間的工資報酬。而對於職工來講,並不是只要參加了工作就會有年假,一般要求至少在同一個單位連續工作達到了1年及其以上的時間,那麼才會有年假。而根據實際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不同,自然職工可以享受到的年假天數也是不一樣的,最低是5天,而最高則可以達到15天。當然要是單位格外規定了年假的天數,超過法定天數的,也是允許的,但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年假天數。

強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實施

【1】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帶薪休年假是國家大法,無論用人單位還是用工單位都必須嚴格遵守。

【3】當事人和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在用工單位工作。

【4】當事人在用工單位只要符合休年假制度,就請假去休年假。

單位如果按天扣發工資及績效,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護你自己的利益。

如今,“帶薪休假”除了對吃財政飯的公務員不用“強制”,甚至還休出了一些“公款旅遊”的糗事之外,對絕大多數企事業單位職工來説,依然是一項僅僅寫在“紙上的權利”。現實生活中,不少當家人和主事者置“帶薪休假”法律於罔聞,仍然以加班加點為榮,把放棄休假當“美德”,在沒有外力強力干預的情況下,很少主動讓員工帶薪休假。對廣大員工來説,“帶薪休假”有如鏡中花、水中月,看上去很美,讓人心動,卻少見有人拿過3倍工資的補償,也鮮見有人向勞動部門反映投訴。

法定的“帶薪休假”成了“鏡花水月”,甚至還一反常態地出現了“零投訴”,其背後自有隱情。在當前經濟危機的影響之下,許多單位都在“減人增效”,

眾所周知,帶薪休假制度並不是勞動者的一種偷懶方式,而是一種能夠讓勞動者有更多的休閒時間,有更高的勞動效率方式,但在我國生活壓力大的城市,很多勞動者迫於公司的壓力晝夜的工作,這時候勞動者可以用法律是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享受自己的休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