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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強制實施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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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強制實施許可制度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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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實施專利權強制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1、未在合理長時間取得使用權的強制許可

在這一類型下,應當具備的條件是:第一,請求人必須是具備實施條件,也就是具備生產、製造、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基本條件;第二,請求人必須曾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就實施其專利進行過協商,合理的條件主要是關於使用費的支付、技術服務等雙方需履行的基本義務;第三,請求人沒有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2、為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給予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是基於專利間的依賴關係授予的,即“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為了促進先進專利技術的實施,有必要授予後專利權人實施前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證。同時,也應授予前專利權人實施後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