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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勞動保障管理規定的內容介紹

學校勞動保障管理規定的內容介紹

我們從一出生就進入幼兒園,然後是小學、初中、高中、大學,一步步完成我們的學業。不難發現我們總需要受到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約束,那麼我們從小上到大的學校裏的老師、食堂阿姨、看門的老爺爺和保安叔叔等等他(她)們收到什麼約束呢?相信大家都知道這些人員都是屬於學校教職工的範疇,他(她)們理所當然地受到學校勞動保障管理規定的約束。

學校教職工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教職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教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教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教職工;對特殊職位的教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教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教職工勞動報酬、保護教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教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教職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教職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教職工。

第7條教職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教職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教職工,不收取教職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職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教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教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教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教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

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教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教職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教職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教職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教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教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教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教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教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教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教職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教職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教職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教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祕密的教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教職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教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教職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教職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教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職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教職工,向教職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教職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教職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 教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看完上面長長的學校勞動保障管理規定,相信大家很容易的瞭解到這份規定的嚴謹和完善,包含了教職工在學校活動中的方方面面,而一直約束着我們的校紀校規、法律法規比這些更加複雜,可見這些規則制定者們的辛苦。如果你是一名教師或者職工,請你一定要遵守這些規定,以免受到處罰,也要對得起制定這些規定所耗費的海量腦細胞。

標籤:學校 勞動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