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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成都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成都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職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勞動關係。

第三條 由公司返聘的人員及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簽訂專項勞動協議。

第四條 公司編印的《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法律有關規定,合同一經雙方簽字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人與員工簽訂,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存檔工作。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等,本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內容。

第八條 初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均由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錄入C6協同辦公平台,並建立勞動合同管理台賬。

第九條 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員工需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項的安全。

第十條 司原則上與員工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首次簽訂的期限為一到三年(根據崗位實際情況),期滿後根據工作業績、行為表現及雙方意向決定是否續簽。

第十一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新聘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3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試用期)中約定合同期限及試用期期限,新聘用員工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具體根據公司有關招聘與錄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與續延

第十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五十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第十四條 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現勞動法規定的符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則雙方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屆滿不再續簽的人員,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由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協作對方做好工作交接、保險轉移等離職善後工作。

合同到期需續簽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向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如員工同意續簽,則帶通知書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手續;如員工本人不願再續簽,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

第十六條 公司與員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可以根據員工要求,為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訂、終止解除程序按法律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具體法律責任依據勞動合同及其簽訂的可以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雙方約定的條款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部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台賬,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事實上,除了各政府部門之外,國家規定的關於勞動關係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也非常的多,勞動者的勞動尊嚴和社會地位,因為這些法律制度有極大的提高,同時,這些法律制度落實過程中存在着的問題也非常多,整體而言,勞動者維權還是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