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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解僱合同期滿的懷孕女工?

能不能解僱合同期滿的懷孕女工?

懷孕女職工在公司都處於特殊的地位,當然需要更加細心的呵護。但是女職員在工作期間懷疑也給工作帶來了一些不便,可能會降低工作的進度與效力,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司的利益。那如果女職員懷孕期間又恰好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能能解僱合同期滿的懷孕女工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

不可以,勞動法在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門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期等實際情況出發,又做了補充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

解僱指員工與組織的僱傭關係的非自願性終止。解僱往往是組織主導型的,由於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僱傭關係的解除。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稱為開除。

關於如何解僱員工問題。根據員工的個人原因作出的解僱決定和解僱不同,它以員工的不良表現,過錯和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進行此種解僱的企業應該提出確切和真實的理由,否則就是濫用解僱權。

首先,任何解僱都不能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為依據,否則即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其次,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僱都必須説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為準。

第三,企業應根據事件的後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後作出決定。解僱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僱並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作為簡單過錯處理,企業不應以此為理由而解僱員工。

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員工犯有重大過失(偷竊,貪污等),僱主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對於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僱主可在不預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其解僱,並無需支付解僱賠償。

由上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是不能對合同期滿的懷孕女工進行解僱的,除非有特殊情況,而且懷孕女職工在工作上更應得到特殊的保護。如果現在您或您的家人正處懷孕期間但受合同期滿的困擾或正面臨被解僱,您可以致電本站進行相關諮詢,專業律師將為您解答,而且我們也將維護您和您家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