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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能不能調崗

懷孕女職工能不能調崗

懷孕女職工是受到《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重點保護的,法律規定,女職工要是懷孕的話可以享受相應的待遇,如產假、哺乳假等等。同時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加班、從事夜間工作。那麼懷孕女職工能不能調崗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懷孕女職工能不能調崗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就調崗事項達成一致,自然沒問題。

二、法定必須調崗的情形

有些崗位是懷孕女職工不能從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温作業;

(七)高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如果懷孕前女職工從事的是上述崗位之一,用人單位在獲悉女職工懷孕後必須對其調整崗位,脱離上述禁忌崗位,否則面臨的風險很大。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此做了相應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懷孕女職工不能適應工作的調崗

女職工懷孕期間,因生理特點可能會導致不能適應原勞動,用人單位能否調崗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這裏的“不能適應”工作和勞動法中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有區別的。“不能適應”應理解為因懷孕引起的對原勞動的短期不適應,主要是生理原因導致,當孕期過後,可以恢復適應。而“不能勝任”更多的是指勞動者工作能力達不到崗位的要求。

注意:這裏的調崗一般需調整到工作強度更低、更輕鬆一些的工作崗位。

綜上可知,對於懷孕期間的女職工是否能調崗的問題,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如果雙方之間能夠協商一致的話,那麼允許對懷孕女職工進行調崗。但如果有上述情形的話,則就屬於法定的必須進行調崗的情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