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濫用權利怎麼處理?
一、《監察法》濫用權利怎麼處理?
《監察法》濫用權利是可以採取留置等方式來進行處理的,因為目前我們國家《監察法》已經正式的開始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公安留置
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留置”出現於《警察法》中,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債務留置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留置權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是多久?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留置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當然了,這樣的一種留置的話,主要指的是《監察法》當中的留置,也就是對於相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存在違規或者是其他類型的犯罪行為,可以採取留置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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