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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拖欠工資多久可以起訴

一、一般公司拖欠工資多久可以起訴

一般公司拖欠工資多久可以起訴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可以起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連續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並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的;

(二)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台賬的;

(五)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其工資清單的。

二、拖欠工資怎麼賠償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公司沒有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發放工資,員工可以直接找公司的領導問下情況,可以先雙方進行協議,協議不成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到有管轄權限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所以公司在發放不了薪資的情況下,一定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否則容易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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