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公司拖欠工資多久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及時足額發放,發放的週期為一個月。對超過一個月未發放的,可以以未及時發放為由提起仲裁併主張經濟賠償金。
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通過如下方式維權:
1、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
2、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勞動者可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及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雖然有多種渠道維權,建議勞動者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及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及時足額發放,發放的週期為一個月。對超過一個月未發放的,可以以未及時發放為由提起仲裁併主張經濟賠償金。
我國的勞動者的利益是被我國的法律法規嚴格保護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作為勞動者應當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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