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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資三個月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拖欠工資三個月承擔什麼責任

一、公司拖欠工資三個月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二、無故拖欠工資是什麼

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①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②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法理不外乎人情,要是公司財政卻有困難,那麼勞動者也是可以適當寬限發放工資的時間。但如果公司是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或長時間不發工資的話,那麼勞動者們最好通過法律途徑來捍衞自己的合法利益,向公司討要自己的工資報酬。要是你對此有所疑問的話,可來電具體諮詢本站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