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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剋扣工資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拖欠剋扣工資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老闆拖欠和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問題會經常出現,而勞動者往往因為法律知識的欠缺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時遇到僱傭方稍微懂點法律知識,強詞奪理的糊弄一下大家,讓人反而分不清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失,下面,本站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報酬(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額工資)的行為

一、公司剋扣工資、拖欠工資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責令其支付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及其1至5倍的賠償金。由此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委員會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應支付的工資報酬及其25%的經濟補償。

二、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不屬於“剋扣”:

(一)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如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

(二)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如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和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等);

(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四)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相應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的工資等。

“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工資發放時間而未付給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三、下列情況不屬於“拖欠工資”:

(一)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正常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的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相信通過小編詳細的介紹,大家對剋扣和拖欠工資的定義有了更為充分的理解,也知曉了企業或者僱用主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希望文中的內容能夠給大家作到參考,但是如果大家需解決具體問題,還建議您詳細諮詢法律相關領域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