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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房算是福利房嗎

集資房算是福利房嗎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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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集資房可以轉讓


首先集資房要看賣方(擁有人)是否基本全部產權(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同時還要看單位有無特別限制條款等。等取得房產管理部門對外出售許可後,才能買賣。

如果集資房產權已完全過户到職工手中,可以買賣,賣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讓金。(因原土地為國有劃撥地,現需轉為出讓地)。這樣買方買到手後也就是商品房了,而如果產權未完全過户到職工手中,那麼需要該職工與其所在單位協商,讓其職工完全擁有此產權否則不得過户。

(1)產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集資房

對於產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的情況,因為產權屬於員工個人即轉讓人,即使單位內部規定,員工不得轉讓,但是該規定系單位內部規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並且《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條規定:“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種情況下該協議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即應認定轉讓有效。如果一方違反約定,不履行轉讓協議,另一方可按協議約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2)產權部分是單位,部分是員工個人的集資房

對於這種情況下,因為集資房是單位與個人共有,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有物,況且自《物權法》實施後,不動產是登記主義,集資房登記有共有人的情況,因此第三人在購買集資房時是可以知道單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適用善意取得,再者,購買人未經共有人的同意,也過户不成。因此,對於單位員工與第三人簽訂的集資房轉讓協議應是無效的或部分無效的,若出賣人將相關款項補齊之後,就可以獲得完全產權進行轉讓。

集資房屬經濟適用住房範圍,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土地建設、按成本價出售給內部職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資建房的職工也有很多具體條件。如果職工是全額集資,將來可以辦理100%的產權,在產權證領取後,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資,將來為職工辦理的是部分產權,另部分產權屬於另部分集資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