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福利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單位福利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這個問題需要區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是婚前單位分配的福利房,婚前個人參加房改已經付清全款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該房產歸一方所有。
第二種情況,如果是婚前單位分配的福利房,婚後參加房改,用夫妻共同財產付清全款,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
第三種情況,單位分配的福利房是單位給予本單位職工的福利,單位內部職工只有居住權使用權,在沒有參加房改的情況下,離婚時,該房產只能由本單位職工居住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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