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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標準工時加班費計算,標準工時加班工資

標準工時制其實也就是我們常説的8小時工時制,這是很多勞動者執行的一種工時制度,除此之外還有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實踐中,在標準工時制之外安排員工加班是很常見的,那此時該怎麼對標準工時加班費計算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怎麼對標準工時加班費計算 標準工時加班工資

一、怎麼對標準工時加班費計算

標準工時計算加班費應該是除以21.75天。

之所以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會有上述疑問,是因為原來我國職工的日工資是按月工作日來折算的,但是2008年勞動部下發了通知,將職工的日工資改按月計薪天數折算,原來按照月工作日天數折算的辦法廢止。勞動保障部已發出通知,由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相應進行調整。

通知規定,職工月工作日由20.92天調整為20.83天。2000年版通知中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職工的日工資按此進行折算,但新的通知中,日工資的折算將依據月計薪天數來定。這意味着節假日調整後,日工資折算既不會按原來的20.92天折算,也不會按照此前媒體報道的 20.83天折算,而是按照21.75天折算。

二、標準工時加班費有什麼不好

這一微妙的變化要求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也應當是除以21.75來計算。這一變化導致部分勞動者的加班費有所減少。

首先是公務員折算日薪減少了。按照新的“月計薪天數”計算,公務員的加班費比以前按“月工作日”計算減少了。由於政府機關是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計算加班費的,所以公務員在計算加班費時,折算出來的日工資可能有所減少,但並不會對其月工資總量帶來影響。

但是,對於絕大部分在企業上班的職工,不會造成太大影響。因為大部分企業並不會在職工加班時嚴格按照這個天數來折算日工資。而對於以日工資計算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而言,因其工資不以月薪計算,他們沒有月薪這個概念,所以也不會有什麼影響。

在標準工時制下,一般超過了約定的工作時間,那麼就會屬於加班。不過這時也要具體區分一下究竟是單位安排加班,還是勞動者自己主動加班。一般在前一種情況下,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至於對標準工時加班費計算,還需要結合具體的加班時間段、加班時間以及該員工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