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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是什麼?

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是什麼?

帶薪年休假作為《勞動法》上規定的一項職工福利,一直以來都是企業和職工關注的焦點。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是什麼?如果未休帶薪年休假應如何計算勞動報酬?這些問題關乎到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本站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體

原則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隻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帶薪年休假呢?就這一問題,應當明確兩點:首先,對於勞務派遣職工,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被派遣職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職工無工作期間可充抵年休假;對於非全日制職工,到目前為止並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二、工齡的計算

由於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和相應待遇標準都與職工的工齡掛鈎,所以,明確工齡的計算方法也就顯得十分重要。

(一)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即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帶薪年休假待遇標準:按累計工作時間計算

帶薪年休假的待遇標準按照員工的累積工作時間進行劃分。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線性規定,並不排除當事人雙方高於該標準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見,案例三中的黃某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主張享受帶薪年休假15天。

三、具體帶薪年休假待遇的計算

(一)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對於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一般情況按照累計工齡即可推知,但由於年休假按公曆年度計算,因而在入職和離職這兩種特殊情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複雜。

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後,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同樣,對於離職員工,其離職年度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並且如果該職工在離職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折算後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計入,應當注意這裏並不是四捨五入,而是隻要不足一天即捨去。

(二)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的計算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裏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享有帶薪年休假需滿足一定的主體和工齡要求。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涉及到工齡的計算、休假天數以及休假薪資的計算。對於應休未休的情況,用人單位應加倍支付職工薪資。勞動車帶薪休假的權利受到侵害,依法可以提請勞動仲裁或起訴。以上是對“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是什麼”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