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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綜合工時法定加班時間如何發工資?

一、超過綜合工時法定加班時間如何發工資?

超過綜合工時法定加班時間如何發工資?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公司加班應當經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不得強迫員工加班。標準工作時是每週工作不超過5天,有可以採取6天工作制,但總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超過則是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綜合工時加班時間的界定是怎樣的呢?

1、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履行了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

2、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雖不受《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限制,但依據勞動部《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工作的,應視為正常工作,用人單位無須履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的手續,且休息日不作加班處理。

4、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按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按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一般是每天八小時左右,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懷孕或者是出於哺乳期間的,單位是需要適當減少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還不能強制性的要求勞動者加班,並且單位對於懷孕的勞動者是不能主動將其辭退的,只能由員工主動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