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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少繳社保費的行政處罰權規定是什麼?

一、不繳少繳社保費的行政處罰權規定是什麼?

不繳少繳社保費的行政處罰權規定是什麼?

不繳少繳社保費的行政處罰權規定是需要由税務機關按照欠繳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進行罰款。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什麼責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首先,依法註冊成立的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屬法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對象。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險,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在勞動者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由國家或社會對其本人、家庭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的保障制度。《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日常生活當中社會保險費用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需要繳納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的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應當由社會保險機構責令繳納或者是補繳逾期人員不補繳的情況之下,那麼可以對此進行一定的行政罰款,這是屬於一種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