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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繳納罰款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罰款交納期限為十五日。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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