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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威海社保補繳政策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山東威海社保補繳政策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山東威海市早就已經對本市的社保補繳政策做出了大的調整,從2011年7月以後補交跟7月之前補交就是截然不同的狀況了,比如説在威海市的用人單位是在7月1日以後才給本單位的職工補交社會保險的,那按照逾期的時間和金額就會徵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過,山東威海社保補繳政策當然還有其他更為詳細的規定。

山東威海社保補繳政策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1、2011年7月1日後產生的欠費的補繳

(一)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要同時補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繳費基數按單位職工相應年度應發工資收入確定,但不得超出相應年度全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限定範圍。繳費比例按相應年度規定的各險種繳費比例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劃入個人賬户。

(二)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緩繳協議或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的,自辦理參保登記之日起開始繳費。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中斷後再次繳費的,只可以繳納當年的保險費,不可補繳中斷部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

(四)參保人員個人補繳生育保險費,按照《關於補繳生育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函〔2008〕99號)的規定執行。

(五)參保人員個人補繳中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補足繳費年限的,按照《關於職工醫療保險費繳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發〔2008〕12號)的規定執行。

2、2011年6月30日前發生的欠費的補繳

(一)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時,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未申報繳費基數的,按不低於2011年全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比例執行。

(二)參保人員個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不低於2011年全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比例執行。

(三)未申報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2012年12月31日前補繳,仍按照各市區現行政策執行;逾期補繳的,按照《關於職工醫療保險費繳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發〔2008〕12號)的規定執行。

(四)上述(一)、(二)規定的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後補繳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其他情況

(一)參保人員首次參保時,需補繳參保前連續工齡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工資發放憑證等原始證明材料。補繳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十年,且參保後需逐年繳費五年以上。

(二)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個人,按規定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時,一次性繳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繳費當年全市靈活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未參保的原固定職工,符合國家規定參保條件的,可辦理參保手續,按不低於2011年全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比例,一次性補繳自1993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可自離開單位起補繳,但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1993年1月。2013年1月1日以後補繳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四)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能補繳1995年1月1日後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參保人員補繳中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應將全部中斷部分一次性補齊,確實不能一次性補齊的,按自後往前的順序依次補繳。

4、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其實從2011年7月1日以後到2018年威海市就沒有再對社會保險的補交問題作出大的調整了,但是,社保補繳必須是根據各種實際狀況的,例如自由職業者因為以前沒有參保也是可以一次性補交社會保險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