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剋扣工資要求25%賠償的規定是合法的嗎?

一、剋扣工資要求25%賠償的規定是合法的嗎?

剋扣工資要求25%賠償的規定是合法的嗎?

合法的;拖欠或扣發工資、改變工資發放形式都是違法行為,你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全額發放,並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50%的經濟補償。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給予雙倍的補償。補償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本人二個月的工資。如果工作在一年以下,且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則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補償。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剋扣工資就是不發放勞動者正常的工資,這種行為也是屬於完全的造成了勞動者的財產損失,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那麼完全是合法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勞動法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