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對於開設賭場的行為,需要與生活中那種開設麻將館的情況做區分,畢竟開設賭場存在一定的職業性,同時涉及到的賭博數額也是很多的。因此在對開設賭場的行為定罪處罰的時候,就需要考慮到實際的數額。那麼開設賭場罪數額標準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開設賭場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二、開設賭場罪應如何處罰
犯開設賭場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不以盈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在一般情況下要是開設賭場或者在互聯網上建立賭博網站的話,參與的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並且賭資數額累計超過了5萬元或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話,那這樣的情況下就會以開設賭場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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