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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能同時適用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能同時適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