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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追討拖欠的工資?

應該如何追討拖欠的工資?

一、如何追討拖欠的工資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如果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係。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因此,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其合法權益。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二、哪些情況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一款所指“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有其法定標準和特定的含義。

所謂“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實踐中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並不少見,如果用人單位經常性地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就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向單位討要被無故拖欠的工資。在追討工資時,要注意對相關證據的收集。用人單位如果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標籤:工資 拖欠 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