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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扣績效工資是合理的嗎?

一、醫院扣績效工資是合理的嗎?

醫院扣績效工資是合理的嗎?

醫院無理由或者亂扣員工扣績效工資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或變相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用人單位非法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屬於違法行為,企業以罰款條數來扣績效工資是不合法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院對員工無故或者不按照規定隨意剋扣績效工資或者獎金都是不合法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政策,對員工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侵害行為,因此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應當與單位進行詳細的探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標籤:工資 醫院 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