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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辭退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無固定期辭退賠償標準是什麼?

無固定期辭退賠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辭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什麼情形下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顧名思義就是沒有約定具體的合同終止時間。一般企業與勞動者都會簽訂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在下面的這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跟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情形有哪些?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的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就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才能解除。

標籤:賠償標準 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