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資福利

強制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強制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強制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無故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工作滿一年就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時間低於一年但是滿六個月以上的也按照一年計算,工作時間還不滿半年就被用人單位無緣無故給開除了的話,公司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且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第一需要明確,公司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據相關的法律條件,在員工的勞動合法期內,也就是員工在固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時間內,當然在勞動者沒有出現任何對公司不利的情況下,公司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話,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公司應當支付超過一倍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給員工。

第二,倘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的話,應在上述基礎之上再加上一個月工資的待通知金。

假如想要讓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停止其應有的法律效應的話,除了用人單位可以保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在六個月以上但是時間卻還未到一年的,應當按一年來計算;若不到六個月的話,用人單位和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在公司工作的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依據本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依據本法實施那天開始相關的計算。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話,同樣需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解除,而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的賠償費用。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是強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3、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

二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實際無法繼續履行,則可要選擇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賠償金的要求。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如果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競合時,應當支付賠償金。

當有些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會給出一些冠冕堂皇的所謂的正當藉口,但是職工心目當中對這些藉口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肯定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與事實情況不相符的話,就必須要求公司進行經濟賠償。當然了,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當中也明確的標註了願意支付賠償,這對於職工來説也省去了申請勞動仲裁的步驟。

在勞動者的權益保護的規定中,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都是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提出的,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則需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需要注意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考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共同相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