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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發放時間法律規定有哪些?

工資發放時間法律規定有哪些?

上班族最盼望的日子莫過於發工資的那一天,但各個企業發工資的時間都不盡相同,有月初的,有月中的,還有月底的,可也有些企業對員工工資是各種拖延押扣,員工們常常是有苦難言,那麼我們今天來了解一下我國《勞動法》中關於工資以及工資發放時間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

一、工資的含義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如月薪酬、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

二、工資支付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工資的支付形式為貨幣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作出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工資的支付時間規定:

1、《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無故拖欠”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四、工資糾紛處理

雖然以上法規已經明確了工資支付的規定,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往往出現偏差,以致於出現員工被拖欠好幾個月工資的現象,甚至最終老闆跑路,工資打了水漂的情況都有。那麼面對工資糾紛,我們可向當地勞動監察機關反映投訴或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做好維權要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發放工資的憑證等依據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雖然工資發放時間法律規定中並沒有指定企業發放工資的具體日期,但明確規定了發放的週期和執行規則,必須每月或者事先約定的工作時間按時支付,不得無故拖欠。同時員工也應保存好相關勞動報酬的憑據,以備出現問題時能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薪資糾紛及如何處理應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機構以得到最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