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罪量刑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法》四百零七條規定“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以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一)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採伐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二十立方米以上時;
(三)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四)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七條規定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瀆職犯罪案件(十六),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407條),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代數量超過10立方米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4.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5.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量的立案標準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限額採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的;
4、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
5、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被採伐的;
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的認定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身份的特殊性。行為人只有作為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才有資格發放林木採伐的許可證,如果行為人並非相關工作人員,則不可能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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