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資福利

用人單位扣發工資合法嗎?

用人單位扣發工資合法嗎?

勞動者付出自己的勞動就是想要從用人單位那裏換取一定的報酬,而支付工資也是用人單位眾多義務中最重要的義務之一。可在實踐中,有的單位卻以各種理由扣發勞動者工資,那麼用人單位扣發工資合法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用人單位扣發工資合法嗎?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勞動者的工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這一規定是對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的法律保護。所謂“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應得工資。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有兩方面的標準,一是看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二是看用人單位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了無過錯的正常勞動,而用人單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資的法定理由的,就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是對勞動者工資權的侵犯。

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勞動者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該規定第16條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上述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不得視為剋扣工資。

2、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下列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得視為剋扣工資: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假等原因相應減發工資。

二、員工工資包括哪些

職工工資總額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1989年9月30日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件工資;

2、獎金;

3、計時工資;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實踐中,用人單位扣發員工工資的情況比較多,而要是因為單位要代繳社保費用的話,此時的扣發就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因為員工的一些其他行為而扣發工資就不具有合法性了,此時員工可以要求單位作出合理的解釋,並返還被扣發的工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