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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剋扣工資是否合理

用人單位剋扣工資是否合理

勞動者在找工作的過程中,有時候會遇到這樣的工作單位:它的內部章程規定,員工遲到要罰款、員工的工位不乾淨要罰款等等。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用人單位剋扣工資是否合理?此外,在實踐中,員工離職時工資被扣應該怎麼辦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解讀。

一、用人單位剋扣工資是否合理

具體説來,無故剋扣工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應有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確有剋扣工資的權利。比如,法律終究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另外,如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亦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這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這些都是法定的關於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工資的合理情形。可惜,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卻以其他一些莫須有的理由扣減勞動者的工資,令勞動者利益無故受損。因此,當用人單位以法定情形以外的理由扣減工資時,即可定為無故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責令支付全額工資,並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獲取相應賠償。

二、離職工資被扣該怎麼辦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離職時工資什麼時候結清。但是根據各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員工離職時結清。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中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綜上,是關於“用人單位剋扣工資是否合理”以及“離職工資被扣該怎麼辦”的有關工資的法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一定的幫助。在我國的立法中,對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為勞動者依法維權提供了依據。所以當您被單位無理扣除工資時,您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如果具體您不知道該怎麼做,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