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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關高温費發放是怎樣的?

上海有關高温費發放是怎樣的?

炎熱的夏天,雖然現在很多人都能在涼爽的環境中工作,但還是有很多工人忍受着高温以及太陽的暴曬,對此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對高温工作者發放高温費,以一個地方為例,上海有關高温費發放是怎樣的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規定吧。

一、年上海高温費發放標準公佈

據瞭解,上海高温津貼,仍沿用2011年發佈的標準,上海市高温費每月200元,連發4個月,從2011年開始,上海的高温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温津貼。

二、上海高温補貼標準一覽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明確:

“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即夏季高温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於工作場所是否為露天或室內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與當月的氣温高低沒有關係。

三、發放主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温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

本市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企業一樣,都要參照執行有關高温費發放規定,但是機關事業單位不參照執行。

四、發放對象

夏季高温津貼的發放對象是符合發放條件的職工。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單位發放高温津貼不僅不與高温下的勞動強度掛鈎,甚至完全按照“級別”、“編制”發放。

高温津貼成為一種身份的標誌,一些所謂“臨時工”、勞務派遣員工等所謂“編外人員”享受不到高温津貼,有的地方甚至發生過勞務派遣員工申請高温津貼被辭退的事件,這些行為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發放條件

對於高温費的發放條件,23號文明確:“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六、發放標準

儘管今年上海有關部門規定的每月200元標準並未提高,但是需指出的是,這只是高温季節津貼最低標準。企業還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温季節津貼制度,並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温季節津貼發放標準和實施辦法。

七、津貼性質

2012年6月,國家安監總局、衞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四部門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明確高温津貼“納入工資總額”。23號文也明確,夏季高温津貼應納入職工的工資總額。

這就意味着,夏季高温津貼將納入應繳税基數,在計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社會保險費基數時,也應將高温津貼計算在內。

從六月到九月,只要是露天工作或是不能將環境温度降至33度以下,用人單位就需要給勞動者一定補貼,每月是200元,可以與工資津費一起分發,但不能用一定的飲料來代替,這是不同性質的,勞動者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標籤:發放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