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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加1賠償是税前工資還税後社保扣除的工資?

一、n加1賠償是税前工資還税後社保扣除的工資?

n加1賠償是税前工資還税後社保扣除的工資?

n加1賠償工資是税前的,N 1賠償,是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除了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後,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 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繳税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 ,n +1就是屬於在用人單位支付了正常的補償金之後,還要額外的支付一筆代通知金,對於這筆補償都是會按勞動者每月正常的實際收入來進行支付,但這筆收入是不會超過十二個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