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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加班工資公式是怎樣

一、計件加班工資公式是怎樣

計件加班工資公式是怎樣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即使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也不能規避加班費。對於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按照計件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半年之內安排調休的,則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而言,瞭解和遵循國家對計件工時制度及加班費的規定,都有助於保護雙方的切身權益。特別提醒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積極主動地與勞動部門取得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不被侵害。

二、加班時間有什麼限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時間的約定,不得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件加班與普通的計時加班基本上是一個原理,不過對於每一個用人單位來説,他們在與僱傭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是會提前與其説清,日常工作的工資與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不過可以清楚的是,加班的費用都是不能夠低於平常工資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