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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的工資如何計算?

一、醫療期的工資如何計算?

醫療期的工資如何計算?

醫療期的工資計算方法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員工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滿為止。

(一)員工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滿為止。

(二)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四)關於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中的“病假工資”是針對尚未實行社會醫療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延用原來醫療保險規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濟費”是針對已經實行社會醫療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按照新的醫療保險規定而言的,是一種規範的提法。根據上述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如何計算醫療期

(一)員工如果連續休醫療期,則連續計算醫療期直至期滿。

(二)如果間斷休醫療期,則可累計計算醫療期: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三)具體計算辦法可按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執行,即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醫療期的工資待遇一般是按照工傷待遇來進行認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規定標準的工資待遇,並且不得解決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相關工資待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相關爭議,無法調解的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