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工傷認定是指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後,對自己是否屬於工傷進行認定,該認定可能會判處屬於工傷,也可能會判定不屬於工傷,如果員工對此有一定異議的話可以提起復議,那麼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久?一般我們認為是在60天之內可以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注;行政訴訟法修改之前為9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工傷認定的介紹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説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久?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的結果並不滿意的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複議,那麼對於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是有一定的時間要求的,一般是60天之內如果不進行訴訟的話將不會採納訴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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