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規定的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規定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規定的期限是確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一年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根據《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在於: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為前提;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不一定要求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是為了強制排除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活動以恢復受到破壞的訴訟程序。
(3)採取強制手段的機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採取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而引起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原因則是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
(5)採用的執行措施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較行政訴訟強制措施要寬、要廣。
三、我國的行政訴訟主要具有如下特徵: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
2、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只限於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的爭議。
3、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必經程序。
4、行政案件的審理方式原則上為開庭審理。
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執行是存在區別的,如果是提起了行政訴訟,敗訴方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判決書的話,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前根本就不需要對對方進行催告,而一般的行政強制執行是對方不履行行政決定,不是不履行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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