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拘留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什麼是行政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於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於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所謂“知道”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這裏的內容應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非道聽途説,也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簡單的決定、批准、審批、處罰內容,這裏的行政機關的內容應當包括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內容,這樣行政相對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否則就不能視為相對人知道行政行為內容,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以口頭形式告知,亦必須製作筆錄。行政相對人通過非上述途徑而得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能視為“知道”。所以這種情況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的解釋:“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可以把起訴期限延長至5年的規定,這是解釋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保護的一個具體體現。
在司法機關受理相關案件之前,肯定要對相關訴訟案件的訴訟期限來進行認定,受理相關案件的前提就是必須在訴訟期限之內,如果訴訟期限屆滿的情況下,那麼可以不予受理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也可能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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